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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玉洲申请米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洲,米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洲。被执行人米秀丽。本院在执行王玉州申请米秀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