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玉洲申请米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洲,米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洲。被执行人米秀丽。本院在执行王玉州申请米秀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