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商圣伟与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圣伟,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财保42号申请人:商圣伟。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山,总经理。申请人商圣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18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18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圣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