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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1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龙与刘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龙,刘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龙,男,1986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刘秀,男,1984年5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梁龙与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刘秀进行了财产调查,并对刘秀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未发现有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梁龙向本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刘秀有适宜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灿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