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1863号申富强与李振彪、冯银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富强,李振彪,冯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申富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振彪,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银会,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富强与被执行人李振彪、冯银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登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振彪、冯银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彪、冯银会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冯银会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