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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许开禄诉民勤县水务局刘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开禄,民勤县水务局,民勤县水务局七干水管所,刘世文,许开禄,民勤县水务局,民勤县水务局七干水管所,刘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805号原告:许开禄,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民勤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光乾,该局局长。被告:民勤县水务局七干水管所。负责人:陈建明,该所所长。被告:刘世文,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许开禄与被告民勤县水务局、民勤县水务局七干水管所、刘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许开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开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开禄负担。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