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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世正、陈永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正,陈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正,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陈永科,男,汉族,1987年09年29日,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4年07月18日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829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科位于滨湖世纪城临滨苑3-1602室的房产,现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院2014年07月18日作出下达的对被执行人陈永科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