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文朝、彭泽县第一职业中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朝,彭泽县第一职业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754号申请人:王文朝,男,1944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第一职业中学,住所地彭泽县。法定代表人:李新奇。王文朝申请彭泽县第一职业中学劳动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朝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