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学霞与张加好、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霞,张加好,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霞。被执行人:张加好。被执行人: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学霞与被执行人张加好、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