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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学霞与张加好、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霞,张加好,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霞。被执行人:张加好。被执行人: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学霞与被执行人张加好、连云港容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