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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远忠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忠,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706号原告陈远忠。委托代理人王洪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凯,葛洲坝集团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号葛洲坝大厦。委托代理人马英红,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斌。委托代理人邹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远忠诉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远忠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陈远忠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宁审 判 员  陈卫华人民陪审员  曾明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