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5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长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5刑初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长江,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200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6月18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长江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杜长江、汤秀山(另案处理)、赵国民(另案处理)合谋实施诈骗,雇佣吴亮的轿车从兰西县窜至柳河农场,在柳河农场信用社门前看到被害人范XX取钱后要离开时,汤秀山发出信号。杜长江在经过范XX面前时,故意丢下一沓面值50元的现金,赵国民走到范XX面前将钱捡起,提出要与范XX共同分钱的想法。范XX同意后,赵国民将范XX带到柳河农场五七博物馆南侧广场处,杜长江跑过来,赵国民与杜长江相互配合,从范XX处骗取现金30000元。杜长江、汤秀山、赵国民各分得赃款9500元。赃款已被杜长江挥霍。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杜长江在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汤秀山、赵国民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长江系主犯,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长江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杜长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杜长江、汤秀山(另案处理)、赵国民(另案处理)合谋实施诈骗,雇佣吴亮的轿车从黑龙江省兰西县窜至黑龙江省柳河农场,在柳河农场信用社门前看到被害人范XX取钱后要离开时,汤秀山向杜长江、赵国民发出信号。杜长江在经过范XX面前时,故意丢下一沓面值50元的现金,赵国民走到范XX面前将钱捡起,提出要与范XX共同分钱的想法。范XX同意后,赵国民将范XX带到柳河农场五七博物馆南侧广场处,杜长江跑过来,问是否捡到钱了,赵国民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两沓冥币的布包,故意露出两沓冥币给杜长江和范XX看,范XX也把上衣兜里的钱比划一下,赵国民和范XX否认捡到钱。杜长江离开后,赵国民把装有冥币的布包交给范XX,对范XX小声说,这钱先放范XX处,一会两人分钱,让范XX将外衣脱下来,赵国民穿上,不让杜长江认出来。范XX就将衣服脱下来交给了赵国民,赵国民穿上范XX的衣服,将范XX衣兜内的存折拿出交给范XX,对范XX说,马上回来就分钱,在这里等一会儿。赵国民与杜长江、汤秀山汇合,乘坐吴亮的轿车离开柳河农场。被告人杜长江等人从范XX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杜长江、汤秀山、赵国民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500元,支付车费300元,余款用于途中消费。赃款已被杜长江挥霍。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杜长江在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杜长江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随卷移送物品清单、存取款凭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徐斌、董辉的证言,同案嫌疑人汤秀山、赵国民的讯问笔录,被害人范XX陈述,被告人杜长江的供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汤秀山、赵国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长江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长江系主犯。被告人杜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长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升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