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3322号原告李玉红,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咪照,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姜波,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诉被告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红因被告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波已经返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红负担。审判员 高海波审判员 范庆龄陪审员 黄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