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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塔支行与李文秀、潘素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塔支行,李文秀,潘素颖,李庆卫,李玉虎,李章恩,李庆燕,李陈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356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塔支行,住所地:莘县。负责人张金燕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秀,男。被执行人潘素颖,女,系被告李文秀之妻。被执行人李庆卫,男。被执行人李玉虎,男。被执行人李章恩,男。被执行人李庆燕,男。被执行人李陈滨,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塔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秀、潘素颖、李庆卫、李玉虎、李章恩、李庆燕、李陈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文秀、潘素颖、李庆卫、李玉虎、李章恩、李庆燕、李陈滨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