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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吴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吴万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499号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丛林沟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8574360XL。法定代表人:曾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鹰(系原告工作人员),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万兵,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方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