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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16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娄塘镇人民街XXX弄XXX号粮管所门口附近,采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电门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桂某某停放于此的天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涂改为绿色后自用。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嘉定区唐行镇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民警当场缴获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在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有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照片,有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合格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醒酒记录,有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盗窃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等,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