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某友、王某珊、张某霞、郭某娇与齐某江、曹某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某江,郭某娇,王某友,张某霞,王某珊,曹某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齐某江,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字村。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友,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字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霞,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字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珊,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字村。原审原告:郭某娇,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字村。原审被告:曹某峰,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字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某某市某某街。法定代表人梁某亮,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齐某江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友、张某霞、王某珊及原审原告郭某娇、原审被告曹某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齐某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被申请人王长有、张某霞事故发生时均不满60周岁,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任何有效证明,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同时违反了该条款的强制性规定。2.精神抚慰金部分属于重复判决。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某江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齐某江对事故虽仅承担次要责任,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将3个受害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平均赔偿,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齐某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齐某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