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玉连与董永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连,董永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854号原告刘玉连,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代理人董美丽,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石长府,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永信,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定陶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玉连诉被告董永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练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