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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闫卫国与蒋明涛、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卫国,蒋明涛,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闫卫国,男,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明涛,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会,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闫卫国与蒋明涛、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99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