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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安庆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方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某公司,杜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858号原告南江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某公司诉被告杜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江县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江县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南江县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易清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