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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卢统购与陈建平、陈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统购,陈建平,陈建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655号原告:卢统购,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平,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建和,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卢统购与被告陈建平、陈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卢统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统购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卢统购负担。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雯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