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天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林锡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春蕾,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溪路21号。法定代表人劳群,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林田远达形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芜湖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华审判员 苗 明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