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堂升与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升,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02行初62号原告王堂升。被告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航,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肖贤龙,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樊敬,系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堂升诉被告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许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因申请人是其妻陈祥美,愿以陈祥美的名义起诉,并自愿撤回此次起诉,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堂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丽琴审 判 员 谭家琪人民陪审员 唐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