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成中乡音阁饭店诉被告李洪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法库镇成中乡音阁饭店,李洪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352号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成中乡音阁饭店,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经营者:崔承忠,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五委*组*号。被告:李洪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村。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成中乡音阁饭店诉被告李洪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成中乡音阁饭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成中乡音阁饭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法库县法库镇成中乡音阁饭店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茹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