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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杨小娥、梁玉清、梁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杨小娥,梁玉清,梁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487号原告:张小红,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男,系张小红亲属。被告:杨小娥(曾用名杨凤英),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梁玉清,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系杨小娥之夫。被告:梁小艳,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原告张小红与被告杨小娥、梁玉清、梁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小红于同年10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张小红申请撤���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甄媛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向昌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