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小新与马金豆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金豆,徐小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金豆(曾用名马欢),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第四师拜什墩农场个体工商户,住拜什墩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霞,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小新,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六团四连职工,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军,新疆新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金豆因与被申请人徐小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兵04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金豆申请再审称:1.原判事实不清,5万余元系本人自己的钱,非猪场经营款;2.采纳证据断章取义,承诺清理对外债务系莫须有的事实;3.猪场经营者无权向雇员主张管理期间发生的外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再审。徐小新辩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无根无据,原判正确,予以驳回。审理认为,本案徐小新与马金豆之间虽为雇佣关系,却为追偿权而争议。其焦点:1.马金豆掌控的5万余元属性;2.以猪场经营流资清理对外债务有无承诺。再审申请人马金豆在猪场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另案外债应诉中,承认其留存的5万余元为猪场经营流动资金,并承诺负责以此款清理对外债务。而在本案中马金豆则矢口否认,自称此款系本人的钱,并以双方吵架产生纠纷为由,进而反悔承诺。诚实信用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承诺者应恪守诺言,诚信履约,“言而有信”。反之,反悔则违约。马金豆申请再审未提供新的证据,既没有合情合理的否认理由以及反悔理由,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自认以及承诺的相关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马金豆未移交猪场经营的流动资金事实清楚,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作出判决,支持追诉权,判令承诺义务人履行承诺的有限对外债务,有理有据,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马金豆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金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祝仁云审判员 徐鲜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