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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莫国银与上海恋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银,上海恋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677号原告:莫国银,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上海恋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强路255号1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徐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健、朱伟科,分别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国银诉被告上海恋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9时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国银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国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