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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耍惹大门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耍惹大门,司堵阿尔,李晓军,阿本美曲,吉那木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贺晓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盛全,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耍惹大门,男,彝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司堵阿尔,女,彝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晓军,男,彝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阿本美曲,男,彝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那木叶,男,彝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耍惹大门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晓军银行存款12000元,并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晓军、阿本美曲等二人的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马海阿希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