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民初6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邹春金与徐道富、张冬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金,徐道富,张冬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6664号原告:邹春金,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道富,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张冬领,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邹春金与被告徐道富、张冬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易程序于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春金、被告张冬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道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春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徐道富、张冬领共同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被告徐道富、张冬领系夫妻关系。被告徐道富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徐道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借款后,两被告未返还借款。被告张冬领系被告徐道富妻子,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冬领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徐道富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冬领辩称,被告张冬领对被告徐道富向原告借款不知情,也不知���被告徐道富的具体借款用途。被告张冬领与被告徐道富不是夫妻关系,有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被告徐道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未收回该借款。另查明,被告徐道富、张冬领为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曾向台州市椒江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该份结婚证复印件载明两被告于1984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另查明:被告徐道富、张冬领为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曾向台州市椒江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该份结婚证复印件载明两被告于1984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另,以被告徐道富为户主的户头下登记有张冬领、徐钢、应玲玲、徐劲四位成员,其中张冬领人口信息注明与户主关系为妻,徐钢人口信息注明与户主关系为长子,应玲玲人口信���注明与户主关系为儿媳,徐劲人口信息注明与户主关系为次子。徐钢于1986年7月20日出生,徐劲于1992年8月28日出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张冬领提供的婚姻档案查阅情况记录、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结婚证、椒江区房屋信息查询告知单、人口信息以及原告与被告张冬领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冬领虽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本院对借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邹春金与被告徐道富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徐道富主张。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徐道富未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徐道富、张冬领是否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现虽无证据证明两被告持有结婚证原件,但两被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故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亦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徐道富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被告徐道富个人债务的,本案借款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冬领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道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道富、张冬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邹春金借款40000元,该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道富、张冬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