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2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林旺。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林旺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林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蒙先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宗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