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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洋与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浩,徐州市云龙区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江苏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华桂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开发区东环工业园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洋与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2748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3274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清算,已引导申请人进行债权登记;被执行人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史玉玉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