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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廖世英、罗倩颖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英,罗倩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廖世英,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罗倩颖,女,1980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廖世英与罗倩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2014】第12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倩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世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罗倩颖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已查明,被执行人罗倩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12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