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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幸福与徐云清、吕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幸福,徐云清,吕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61号申请人:刘幸福,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云清,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竹溪县。被申请人:吕海燕,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幸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海燕所有的冀H0D7**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申请人刘幸福以浙G9V7**号小型轿车与担保人冯海东以其所有的冀HZJ5**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吕海燕所有的冀H0D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