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单某甲、李某甲与刘某、单某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李某甲,刘某,单某乙,李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48号原告:单某甲,农民。原告:李某甲,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秀江,郓城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农民。被告:单某乙(又名单承海),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甲、李某甲诉被告刘某、李某乙、单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单某甲、李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5,由原告单某甲、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娟审 判 员 李文蓉人民陪审员 张功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