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亮诉被告韩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亮,韩忠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001号原告:刘永亮。被告:韩忠元,55岁,住前郭县。原告刘永亮诉被告韩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永亮诉称:被告于2011年期间在原告处赊购猪肉,合计款为6700元,被告承诺很快就给,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每年都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推再推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亮要求被告韩忠元偿还借款6700元,原告不能提供告韩忠元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