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保定康盛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玉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康盛担保有限公司,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康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法定代表人郝海玲。被执行人王玉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梅银行存款9487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