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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保定康盛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玉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康盛担保有限公司,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康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法定代表人郝海玲。被执行人王玉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梅银行存款9487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