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东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东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东浩,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朝鲜族,大学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东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东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申东浩和曾某在义乌市童店路一家大排档吃夜宵,期间被告人申东浩喝了二大瓶的百威啤酒。同日23时43分,被告人申东浩驾驶吉H×××××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经发大道256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申东浩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东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检测录像,查获经过,被告人申东浩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东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申东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东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