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玉新与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新,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1868号原告张玉新,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精河县,电话136XXXX****。被告李全,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57XXXX****。原告张玉新与被告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新诉称,2016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8200元,约定2016年4月底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多次无故不予偿还,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新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张玉新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退还原告张玉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祁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孟·查干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