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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詹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3刑初73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因犯抢夺罪被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月15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现在牟定县共和镇某某村候审。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少顺、和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到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某某村村民巴某甲家吃杀猪饭,饮酒后驾驶云EH47**号摩托车沿钱牟公路驶往牟定。21时49分,当车行至钱牟公路K21+400米处时被牟定县公安局堵卡查缉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9mg/100ml。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锦润司鉴中心[2016]检鉴字第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詹某乙、巴某甲、巴某乙、李某某证言;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符合缓刑的适用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罚金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天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梦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