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国家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11号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国家与被执行人张某盗窃罪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晶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