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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7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劳道权与周密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173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道权,周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7323号原告:劳道权,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永贤、何昌莉,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劳道权诉被告周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原告劳道权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劳道权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9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劳道权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雅婧代理审判员  叶汉杰代理审判员  陈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