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字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周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周中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字3692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地址:德惠市米沙子镇沃皮街道。负责人:裴云鹏,支行行长。被告:周中华,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唐仗子村*组。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诉被告周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返还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262.5元,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皮支行负担262.5元。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