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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诚与被执行人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诚,陈华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诚,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陈华辉,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志诚与被执行人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10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华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志诚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3.8万元,负担诉讼费1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辉南

审 判 员  谢梅槐

审 判 员  曾 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曹 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