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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钢、张家英与被执行人荆门睿赢投资有限公司、上官华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钢,张家英,荆门睿赢投资有限公司,上官华民,浙江鑫曼格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成钢。申请执行人张家英。被执行人荆门睿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华民,经理。被执行人上官华民。被执行人浙江鑫曼格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华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钢、张家英与被执行人荆门睿赢投资有限公司、上官华民、浙江鑫曼格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鑫曼格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在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鑫曼格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在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保证金99911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