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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4553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昆宁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昆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553号原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昆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鹅颈村工业园区。原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昆宁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4元,由原告昆山市亿迈电路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