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陈胜青、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陈胜青,薛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9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7号。现营业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3号。负责人:张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秀,该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胜青,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薛媛,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陈胜青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诉被告陈胜青、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胜青、薛媛已将拖欠的银行贷款全部结清,并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65元,由被告陈胜青、薛媛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