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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洪元方与郭艳洋、李圣军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艳洋,李圣军,洪元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艳洋,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圣军,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元方,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再审申请人郭艳洋、李圣军因与被申请人洪元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郭艳洋、李圣军以本案审查需等待另案判决结果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艳洋、李圣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艳洋、李圣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