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康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0元及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志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