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力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709号原告:李力,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辉,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力与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力负担。审 判 员 赵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