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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力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709号原告:李力,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辉,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力与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力负担。审 判 员  赵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