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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韦春明、马丽霞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韦春明,马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负责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春明,男,1962年8月3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马丽霞,女,1963年2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韦春明、马丽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春明、马丽霞无法联系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韦春明、马丽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6)桂0203执8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