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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扬钦与林晓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扬钦,林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扬钦,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廖逸、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晓春,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扬钦与被执行人林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晓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晓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扬钦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2年3月2日起计算、4万元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2.5万元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林晓春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晓春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几十元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晓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林晓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