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蒋文斌与王锁华、臧燕、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斌,王锁华,臧燕,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053号原告蒋文斌。被告王锁华。被告臧燕。被告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斌诉被告王锁华、臧燕、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蒋文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乔 微信公众号“”